獨資、合夥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應否申報決、清算?

獨資、合夥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應否申報決、清算?

資料來源:財政部83.5.18.台財稅第八三一五九三五六三號函

  1. 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登記規則所稱之轉讓,依據同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2.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只剩負責人一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3.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 惟其營利事業之主體並未因此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時,則可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Arens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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