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財政部83.5.18.台財稅第八三一五九三五六三號函
- 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登記規則所稱之轉讓,應依據同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只剩負責人一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 惟其營利事業之主體並未因此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時,則可免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