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91.2.5經商字第09102022290號
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準此,公司選任之董事或監察人,不以具有股東身份為必要。又未具有股東身份者,以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為限,始得被選任為董事或監察人。
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準此,公司選任之董事或監察人,不以具有股東身份為必要。又未具有股東身份者,以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為限,始得被選任為董事或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