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產學合作事項取得之收入徵免營業稅規定

學校產學合作事項取得之收入徵免營業稅規定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台財稅字第 10700704180 號

一、學校依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 3 條各款規定辦理產學合作事項取 得之收入,應依下列規定徵免營業稅:

  1. 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取得之收入,除符合本部 99 年 11 月 23 日台財稅字第 09900331970 號令規定免徵營業稅者外,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2. 物質交換、諮詢顧問、專利申請、創新育成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3. 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取得之收入,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4. 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向受教者收取費用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 第 5 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廢止本部 75 年 7 月 29 日台財稅第 7554812 號函。

財政部750729台財稅第7554812號函

學校接受工商企業委託代辦研究試驗免徵營業稅
各級公私立學校接受工商企業委託,代辦各項研究或試驗收取代價,可視同提供教育勞務,依照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991123台財稅字第09900331970號令

學校機構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之收入徵免釋疑
學校、機構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計畫,明定研究成果歸屬於政府機關或與政府機關公同共有者,其取得之受託研究費用,應依下列規定核課營業稅:

  1. 政府機關委託專業領域研究人員進行研究,以學校、機構或團體名義與政府機關簽訂委託研究契約者: 

     

    1. 學校、機構或團體向政府機關收取之研究報酬,屬代收轉付與研究人員,免列入其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另其向政府機關收取之研究訪查費、郵費、印刷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如符合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三)(編者註:該注意事項自100年8月11日起停止適用,現行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亦免列入其銷售額課徵營業稅。至其因負責計畫管理等行政業務而收取之管理費,核屬銷售勞務之收入,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或第31款規定外,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2. 研究人員透過學校、機構或團體承接政府機關研究計畫,其提供之研究勞務除具專業性外,亦非屬經常性行為,尚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
  2. 學校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而由其受僱人員執行研究,該受僱人員僅支領固定薪資,不因其從事之研究計畫件數或金額多寡而不同者,視同該學校自行承接研究計畫,學校收取之受託研究費用,核符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3. 機構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而由其受僱人員執行研究,該受僱人員僅支領固定薪資,不因其從事之研究計畫件數或金額多寡而不同者,視同該機構或團體自行承接研究計畫,機構或團體收取之受託研究費用,除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或第31款規定外,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4.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其收取之受託研究費用,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Arens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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