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獎學金如何課稅?

補習班獎學金如何課稅?

Q.補習班的合約中規定只要上課堂數達到某標準(比如說200堂),即可以申請固定額度的獎學金,該獎學金是否為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所得

A.個人淺見如下:

  1. 財政部對於補習班獎學金是否免稅的見解,GOOGLE的資料為(找不到解釋令)「補習班給付獎學金之目的,若非單純為獎勵進修,而係為達到廣告效果,以為招生之宣傳者,應無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適用。」,所以就看「上課堂數達到某標準」是否符合「獎勵進修」?這個似乎就不如「成績達到某標準」符合「獎勵進修」了。
  2. 若「上課堂數達到某標準」不符合「獎勵進修」意旨,那「上課堂數達到某標準給予獎學金」的經濟實質也與「上課堂數達到某標準而打折」或「上課堂數達到某標準送贈品」相符,不管其經濟形式如何,皆與信用卡持卡人刷卡購買貨物或勞務而累積的紅利積點兌換類似,而這一部份是屬於折讓性質而非所得。

二、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簡稱持卡人)參加回饋活動,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積點抵免次年度信用卡年費或兌換商品,及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現金紅利抵減次期消費款,該抵免之年費、兌換之商品及抵減之消費款,因與持卡人刷卡購買貨物或勞務有關,核屬信用卡發卡機構給予持卡人銷售勞務折讓之性質,尚不發生持卡人之所得問題。三、至持卡人以推薦新會員累積之積點抵免次年度信用卡年費或兌換商品,該抵免之年費或兌換之商品,因屬推荐新會員取得對價之性質,應歸屬持卡人之其他所得。(財政部89/01/12台財稅第0890450302號函)

  1. 若這種狀況一定要課稅,那也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所得,我想到比較接近的為多層次傳銷的其他所得

「….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編者註:現
為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財政部83/03/30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

Arens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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