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簡單整理

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簡單整理

電子勞務

  1. 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提供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如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等)使用之勞務。
  2. 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電子方式使用之勞務,包括線上遊戲、廣告、視訊瀏覽、音頻廣播、資訊內容(如電影、電視劇、音樂等)、互動式溝通等數位型態使用之勞務。
  3. 其他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例如經由境外電商營業人之網路平台提供而於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

 

境內自然人

境內消費之自然人,兼採『消費者居住地原則』及『勞務提供地原則』

  1. 購買之勞務實體使用地點者,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之個人或有下列情況之個人:
    1. 運用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透過電子、無線、光纖等技術連結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購買勞務,設備或裝置之安裝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2. 運用行動裝置購買勞務,買受人所持手機號碼,其國碼為中華民國代碼(886)。
    3. 與交易有關之資訊可判斷買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自然人,例如買受人之帳單地址、支付之銀行帳戶資訊、買受人使用設備或裝置之網路位址(IP位址)、裝置之用戶識別碼(SIM卡)。
  2. 購買之勞務在中華民國境內實體使用地點者,其買受之個人(編按:應包含境外之法人)。勞務使用地之認定如下:
    1. 勞務之提供與不動產具有關聯性(如住宿勞務或建築物修繕勞務等),其不動產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2. 運輸勞務之提供,其使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3. 各項表演、展覽等活動勞務之提供,其使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4. 其他勞務使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境內消費者之稅務

  1. 消費者為境內消費之自然人
    改由境外電商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故理論上境外電商營業人會將銷售予境內自然人之售價調高5%
  2. 消費者為國內營業人
    1. 營業稅部份:
      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購買國外勞務;其購買勞務金額應包含來源所得之扣繳稅款[支付金額/(1-扣繳率)]
    2. 來源所得扣繳部份:
      營業人應於支付境外電商國外勞務價款時,按所得稅法第88條扣繳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報繳來源所得;其扣繳稅款應為[支付金額/(1-扣繳率)]*扣繳率

 

國內供應商之稅務

  1. 營業稅部份

銷售之勞務

消費者

開立發票方式

實體使用地點

境內自然人

抬頭:B(三聯式應稅)(註1

實體使用地點

境內營業人

抬頭:B(二聯式應稅)

實體使用地點

外國自然人及法人

零稅率(註2

實體使用地點

境內自然人、外國自然人及法人

抬頭:B(三聯式應稅)

實體使用地點

境內營業人

抬頭:B(二聯式應稅)

 

  1. 來源所得扣繳部份

    營業人應於支付境外電商國外勞務價款時,按所得稅法第88條扣繳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報繳來源所得;其扣繳稅款應為[支付金額/(1-扣繳率)]*扣繳率

註1:依施行細則38-3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予境內自然人之進項可供扣抵,故僅此部份開立三聯式發票以簡化稽徵程序。

註2:依施行細則11-1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予境外自然人(編按:應包含境外法人),可檢附已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提供消費者在國外使用之證明文件,方可適用零稅率。

Arens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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