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6月21日起,國定假日之改變?

105年6月21日起,國定假日之改變?

105年6月21日起,國定假日之改變?

依照勞動部105年6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1239號令略以:「有關勞動部於104 年12 日9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2533號令)修正發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該細則第23 條所定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由原有19日調整為12 日,業於105年6月21日(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50131239號令)廢止。」。

自105年6月21日起,國定假日恢復為19天。105年下半年度,於105年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10月25日光復節10月31日蔣公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日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應使勞工休假。

故有關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應放假日(即國定假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如事業單位徵得勞工於前開國定假日出勤者,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給予加倍工資(即加發1日工資)。

此外,今年(105)年下半年之國定假日【11/12國父誕辰、12/25行憲紀念日】分別適逢週六、週日,如該兩日亦為勞雇間原約定之休息或例假日,則雇主除應於依法給予勞工擇日補休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8、3325、3327、3349

Arens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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