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問答集:資本額篇

企業問答集:資本額篇

一、實際投入資金無法轉成資本額。

中小企業時常發生的問題,實際投入資本時並未辦理增資程序,當與大公司簽約或銀行往來時,往往面臨資本額不足而又無資金增資。若股東對公司之墊款皆有匯入公司帳戶紀錄可循,即使該筆資金業已動用,仍可以股東對公司之貨幣債權(股東往來)轉增資。若股東之墊款未曾匯入公司帳戶,通常實務上之處理則由股東借入一筆短期借款增資,公司償還股東墊款後由股東清償借款。不過,由於很多中小企業是二套帳,此時則需注意有無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疑慮。

公司法156條規定:「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不受第二百七十二條之限制。」

二、股東提供勞務不領薪資欲轉成投入資本額。

公司法156條所稱貨幣債權之種類,依目前法令並無限制規定,故具員工身分之股東,自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薪資債權抵繳股款,前提需為公司帳上需預估薪資費用,當以未領薪資為貨幣債權轉增資時,等於股東薪資所得已實現,股東需申報當年薪資所得。

貨幣債權之種類無限制規定
按增訂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五項,股東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繳股款,旨在改善公司財務狀況,降低負債比例。就上述貨幣債權之種類,公司法無限制規定,具員工身分之股東,自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薪資債權抵繳股款,惟抵充之數額仍需經董事會通過。(經濟部九一、十、七商字第0九一0二二二四七六0號)

三、研發費用無法列入資產

企業內部研發可分為研究階段與發展階段,於研究階段不得認列無形資產。當企業能夠證明其發展階段之支出符合以下條件時,則應認列為無形資產:

  1. 已達技術可行性。
  2. 有意圖完成該發展計畫。
  3. 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4. 無形資產有可能產生未來經濟效益。
  5. 具充足資源以完成該發展計畫。
  6. 能夠可靠地衡量應歸屬於無形資產之支出。

不過實務上,國內內部產生之無形資產資本化之情形不普遍,透過購買合併而產生就單純多了。

商業會計法50條規定:

  1. 購入之商譽、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特許權及其他無形資產,應以實際成本為取得成本。
  2. 前項無形資產自行發展取得者,以登記或創作完成時之成本為取得成本 ,其後之研究發展支出,應作為當期費用。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無形資產中之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若透過公司向股東購買,比較容易反應其價值,然而持有股東會因此而產生財產交易所得。

103年5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三讀通過,個人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財產交易所得享有緩課規定,若能善用可讓以技術為導向之企業反應其無形資產價值,也可達成資本額充實之目標。

Arens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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