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同時觸犯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資料來源:賦稅署新聞稿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各款規定的逃漏稅案件,如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者, 依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惟因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係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5倍以下罰鍰,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係以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二者處罰基礎不同,應如何判斷何者處罰較重,該部經徵詢法務部意見,將發佈解釋令,規定此種案件應就具體個案,分別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計算漏稅額最高10
5倍的罰鍰金額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查明認定總額5%的罰鍰金額作比較,以二者罰鍰金額高者為裁處的法律依據,再依該法律依據及相關規定(如「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等)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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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房東負擔租金扣繳稅款與補充健保費,應併計房東的租金所得

承租人(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支付租金給出租人(房東)時,須將租金先扣取應扣繳稅款補充健保費後,再把餘額交付給房東,也就是說,租金的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實際應由房東自行負擔,如果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等同是租金的一部分,須併計為房東的租金所得,承租人須注意依併計後的租金扣繳稅款及代扣補充健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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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以刑罰。所謂「其他不正當方法」所指為何?

財政部為讓各級稅捐稽徵機關,對於逃漏稅案件是否移送偵查機關有所遵循,曾頒訂「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定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適用標準」,規定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稽徵機關即應列為「以不當方法逃漏稅捐」,依法移送法院追訴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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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為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之標準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而應處刑罰之案件,財政部業於八十二年間頒訂「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作為各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偵辦之依據,實施迄今,對於遏止逃漏及維護租稅公平之成效頗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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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宅登記須知

民國98年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由事前審查改成事後管理。雖然理論上營業項目必須符合土地使用分區方能合法營業,然而目前實務上,土地使用分區之審查並非營利事業登記之必要程序,即使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理辦法,仍能順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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