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損失申報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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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之民眾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照片證明文件,報請轄區稽徵所派員勘查;又重大災害地區之災民,申報損失金額新台幣15萬元以下者,可憑警察機關或村里長(幹事)證明,予以書面審核,免現場勘查。經核定後,除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外,得於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時,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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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所得類別之實質稅率分析

很多企業或公司,負責人校長兼撞鐘,帳務上也不特別分析負責人提供勞務、資金、自有房屋之機會成本,因此負責人可能僅將每年之獲利申報為營利(股利)所得。在兩稅合一實施後,因企業所繳納之營所稅可完全扣抵,除了租賃以外,以營利所得取代其他類別之所得,最終負擔之實質稅率,並無太大不同(不考慮非居住者股東)。甚至因此申報純益率上升,大大降低徵納雙方之歧見而減少查帳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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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算租金收入判決

本篇節錄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書99,簡,4

事實及理由

緣原告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所有嘉義市○區○○路159號1樓及地下1樓房屋出租供施明均營業使用之租賃收入63,000元,租賃所得35,910元,被告以其申報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算租賃收入137,853元,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暨申報數,調增租賃所得42,666元;另未列報同址4樓房屋出租供一十一高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一十一公司)營業使用之租賃所得,被告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算租賃收入8,167元,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核定租賃所得4,655元,併課其96年度綜合所得稅。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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