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發行特別股與被收購公司股東進行股份轉換,並約定於特定期間內收回特別股之相關課稅規定

為釐清公司以發行特別股與被收購公司股東進行股份轉換,並約定於特定期間內收回特別股之併購方式所產生之課稅疑義,財政部已明確規定如下:公司之股東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規定,以原持有之該公司股票,轉換取得他公司發行之特別股者,各該讓與已發行股份予他公司之股東,其所抵繳他公司發行特別股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原始取得成本部分,屬證券交易所得;嗣後該發行特別股之公司贖回特別股時,其支付該等特別股股東之金額,超過股份轉換時該等股東以讓與之股份抵繳特別股股款金額之部分,屬股利所得(投資收益,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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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抵境外來源所得稅應提示按權責基礎併計境外所得所屬年度之納稅憑證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扣抵其中華民國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應提出該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

本局進一步說明,前揭所稱「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係指營利事業依權責基礎認定所得歸屬年度之同一年度,尚非實際繳納國外所得稅之年度。營利事業如於結算申報 時,未能及時提出國外之納稅憑證以資扣抵,致溢繳稅款者,可於嗣後取得納稅證明時,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自溢繳稅款繳納之日起5年內申請更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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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之說明

據財政部說明,本件「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內容均建構在現行租稅法律規範下,主要是為了維持營業人透過實體通路銷售與透過網路銷售間的租稅衡平;至於一般個人透過網路出售其自用貨物之行為,因為該項貨物銷售價格大多低於原始購入價格,根本沒有所得產生,並不發生課徵綜合所得稅問題。因此,對於絕大部分偶爾透過網路銷售其日常使用物品之一般個人,完全不會發生課稅問題;該項規範之主要重點如下: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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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之要件

(臺北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係以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具備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符合列報減除免稅額之規定。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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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原則上採現金收付制(即收付實現原則),亦即對已實現之所得課稅,而所得實現與否,則係以是否收到現金或足以替代現金之報償為準,惟亦有收付實現之例外,例如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2項規定之「視同給付之股利」。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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