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勞務)交付與委託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勞務)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營業人受託代購貨物(勞務),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並以代購貨物(勞務)之實際價格視為銷售貨物(勞務)之銷售額,營業人於代 購貨物(勞務)送交委託人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勞務)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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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親屬認購新股要稅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台北國稅局近年持續查核到有上市、上櫃或興櫃的大股東,在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直接洽二等親內親屬為認購人以認購新股的案例。國稅局強調,上述行為視同贈與行為,依法須申報、繳納贈與稅,以免遭稅局補稅,並處最高兩倍以下罰鍰。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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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適用順序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規定時,原本是由稽徵機關依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配偶之戶籍所在地、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等順序計算至3公畝或7公畝為止。但為尊重及保障民眾權益,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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