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勞務)交付與委託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勞務)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營業人受託代購貨物(勞務),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並以代購貨物(勞務)之實際價格視為銷售貨物(勞務)之銷售額,營業人於代 購貨物(勞務)送交委託人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勞務)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營業人受託代購貨物(勞務),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並以代購貨物(勞務)之實際價格視為銷售貨物(勞務)之銷售額,營業人於代 購貨物(勞務)送交委託人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勞務)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貨物、資產或勞務,如銷方亦屬營利事業,應向其取得合法進項憑證。稅法規定,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合法憑證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繼續閱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出售土地而拆除之地上改良物(房屋),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於出售土地增益項下併計損益。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1項但書規定 (繼續閱讀…)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台北國稅局近年持續查核到有未上市、上櫃或非興櫃的大股東,在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直接洽二等親內親屬為認購人以認購新股的案例。國稅局強調,上述行為視同贈與行為,依法須申報、繳納贈與稅,以免遭稅局補稅,並處最高兩倍以下罰鍰。 (繼續閱讀…)
配合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有關公司無虧損者,得依股東會決議,將資本公積中屬於「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及「受領贈與之所得」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之規定,財政部今(17)日核釋相關課稅規定,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繼續閱讀…)
內政部統計,去年截至11月的不動產贈與件數已逾5萬件,將創史上新高,顯示國人喜好以不動產贈與方式節稅,房仲業提醒,父母買房子送子女,雖省了贈與稅,但未來小孩要賣屋,將面臨驚人財產交易稅,贈之前要多方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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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規定時,原本是由稽徵機關依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配偶之戶籍所在地、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等順序計算至3公畝或7公畝為止。但為尊重及保障民眾權益,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