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申報交際費及廣告費之差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交際費係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所稱「業務上」,指與業務有關者,因此交際費應可界定為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 業之周邊獲利環境及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相對於交際費,廣告費則著重於建立企業及其商品良好形象而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二者性質有別。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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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業務有關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檢具受招待之顧客、經銷商出國觀光旅遊有關費用憑證,按交際費核認,為財政部69年4月19日台財稅第33171號函釋所明文規定。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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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寶網路交易四大課稅情形

淘寶網路交易四大課稅情形

「淘寶網」每天有上萬件之物品進口台 灣,許多夜市攤販、路邊十元店販售之日常用品多是淘寶貨,為避免跨國網路交易變成避稅之天堂,各國稅局自今年7月起鎖定透過「淘寶網」進口貨物之消費者或 營業人進行查核,查核範圍包括個人買家直接或間接向該網站購買之貨物或虛擬商品是否繳納營業稅,或個人買家透過「淘寶網」進口貨物轉售及接受國內買家委託 向「淘寶網」進口貨物以賺取手續費之國內代購代付平台業者是否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等等。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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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報備大廈管委會應自104年1月1日起為所僱用勞工申報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

未報備之大廈管理委員會(簡稱未報備大廈管委會)自104年1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如有自僱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無論勞工年齡是否超過65歲、是否領過勞保老年給付,均屬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強制提繳對象,未報備大廈管委會應自是日起按月為其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之勞工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又是類管委會如經政府機關核發相關證明文件者(如:稅籍資料),則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並自願參加勞工保險。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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