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如選擇以「查帳」方式核定執行業務所得,並經稽徵機關調帳核定者,事後不得要求改依「財政部頒訂標準」重新核定該筆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者應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故執行業務者如於查核時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其執行業務所得,應依帳載核實認定,事後不得要求改依財政部頒訂標準重新核定該筆所得,請民眾特別留意。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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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局除藥品調劑免營業稅外,其他藥品貨物之銷售均應課稅

財政部1050922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又依同法第3條第1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藥師(藥劑生)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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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關係人背書保證,企業應列報手續費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得甲公司為大陸子公司提供銀行借款背書保證金額六億餘元,該公司雖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揭露資金使用資訊,卻未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認列手續費收入,該局遂依實際動用之加權平均金額,參考金融機構承作保證業務手續費率調增手續費收入五百萬餘元。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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