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或受贈自配偶之財產,不得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仍應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者,或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生前受贈自配偶之財產,而依同法第1條第1項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者,該擬制遺產或被繼承人受贈之財產均不得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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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健康檢查費用須與醫療有關始可列為綜合所得稅醫藥費之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自行至醫院做健康檢查之費用可不可以列報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為瞭解自己身體狀況所做之健康檢查費,與醫療行為無關,不可於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費項下列舉扣除。惟若係經醫生建議所為需要進一步醫療檢查及檢驗,所支付之費用得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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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贈與取得的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亦需重新提出申請

(臺中訊) 邇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配偶贈與取得的土地,贈與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贈與後還需要再提出申請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經配偶贈與而取得時,土地所有權人因為已經變更,新土地所有權人如果要適用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仍應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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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收單機構及特約商店給付「交換手續費」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請儘速於108年1月15日前報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信用卡發卡機構取得之「交換手續費」係特約商店為完成持卡人刷卡交易行為,而向發卡機構購買勞務所負擔之費用,由收單機構向特約商店收取,再以約定比率將該款項於清算時轉付予發卡機構。是以,「交換手續費」之負擔者為特約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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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停車場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反映收費停車場業者未主動開立發票,是否涉及未依規定開立憑證及涉嫌逃漏營業稅?

該局指出,除各級政府自行管理(編按:應包含委外經營)之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不予課徵營業稅外,其他收費停車場所收取之停車費,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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