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需要參加國內大專院校EMBA進修領自公司給付之學分費學費補助取具公司證明者免稅

 

釋示函令標題 因業務需要參加國內大專院校EMBA進修領自公司給付之學分費學費補助取具公司證明者免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甲公司員工參加國內大專院校EMBA進修,如經查明確屬因業務需要經公司同意,並取具公司出具之證明者,其所領取由公司給付之學分費及學費補助,得比照本部69年10月17日台財稅第38644號函,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95/01/09台財稅字第094006469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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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中華民國9893日台財稅字第09804900430號令

一、前言

  為使徵納雙方對於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有認定依據可資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股利所得

  本法第八條第一款所稱『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指依公司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登記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但不包括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之盈餘匯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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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個人簽訂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1000506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

一、委託人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被投資公司將分配盈餘後,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或委託人對被投資公司之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於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後,經由盈餘分配決議,將訂約時該公司累積未分配之盈餘以信託形式為贈與並據以申報贈與稅者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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