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契約」VS「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VS「不定期契約」之區別

依據我國現行勞基法之規定,僱主與勞工所約定之勞動契約,可區分為:

  • 定期契約:
    • 臨時性:
      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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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或進口貿易商銷售與非營業人時,其發票應載明之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台北國稅局稅務新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查獲數宗貿易商進口電腦週邊設備等貨品銷售與非營業人,所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份證統一編號,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營業人尚須被依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裁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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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扣繳規定

薪資扣繳規定(106年,居住者)

薪資以每月給付金額計算

  1. 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查表扣繳,起扣點73,501元,未達起扣點免予扣繳。
  2. 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扣繳率為百分之五,每月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免予扣繳。

兼職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以每次給付金額計算

  1. 扣繳率為百分之五,起扣點73,501元

附件:106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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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及免課特銷稅之自用住宅規定

符合土地稅法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時,不見得會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免課特銷稅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自100年6月1日施行,部分納稅義務人出售持有期間未達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因不諳該條例第5條第1款之規定,致有未符合該款排除課稅之適用,經國稅局查獲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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