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簡化查核標準
台北市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簡化查核標準 |
前3年核定平均純益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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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件
- 依法設帳記載並辦理結算申報者。
- 申報或調整之純益率達前3年度核定平均純益率以上,但純益率未達6%者,不併計平均值。
- 醫療機構收入達1億元,或執業事務所收入達2億元,其前3年度經查帳核定之純益率與申報之純益率相差不及1%者,雖前3年度核定平均純益率低於6%,仍得適用本項簡化之規定。 (繼續閱讀…)
- 依法設帳記載並辦理結算申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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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7